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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這樣判的 能用比特幣還款嗎

法院是這樣判的 能用比特幣還款嗎

俗話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張某通過虛擬貨幣歸還欠款後,卻被借款人告上了法庭,而法院經過審理,對於張某歸還借款的事實也沒有認可,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能用比特幣還款嗎?法院是這樣判的

2019年王某借給張某20000元,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五分,張某向王某出具借條,后王某以張某未歸還借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擔心月息5分法院會不予受理,所以在起訴狀中將月息5分,改為了月息2分。

張某庭審時辯稱,涉案款項已經歸還完畢,自己每月按照月息5分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利息。至於借款本金,自己給王某的20000元比特幣就是歸還的借款本金,所以自己現在沒有欠王某錢,而自己支付的利息遠遠高於法定標準,對於多支付的利息,王某應該予以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向王某借款20000元,並出具借條一份,法院予以確認。王某要求張某歸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張某與王某借款利息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超出部分利息無效,王某應該予以返還。張某抗辯自己通過網絡給王某購買20000元比特幣,已經通過理財形式歸還借款,但其並未證明自己通過合法的方式償還了涉案款項,故不予認可。判決張某返還借款本金20000元。王某返還多收取的利息2800元。

律師説法:《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由此可知,比特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也不能作為借款的標的物,因此張某以交付比特幣完成借款的歸還,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律師建議無論是借款還是還款均通過合法方式,切勿逾越法律邊界。

標籤: 還款 比特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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