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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女性面對家暴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當女性面對家暴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最近,我看到了這樣一個故事,雲南昭通市鎮雄縣下的一個村子裏,一個叫美玲的女人經人介紹認識了她的丈夫,這正是噩夢的開始。美玲第一次到男人家,就被強暴了,而男人的家人充當了幫兇。在傳統思想的荼毒下,美玲與男人結了婚,從此之後美玲開始了長達十八年的被家暴的悲慘生活

當女性面對家暴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美玲向有關機構求助,也只得到簡單的調解,甚至敷衍對待。直到認識了更多地遭受家暴的人和孩子們的支持,美玲終於決定和丈夫離婚

家暴事件頻發,上到明星,下到普通的農村婦女,雖然身份不同但是遭遇的暴力是一樣的,據全國婦聯的調查統計,每隔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遇家暴。在中國受害者平均要在遭受35次家暴後才會去尋求法律保護,這説明至少有35次無力的呼喊和掙扎。

      我國為了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專門出台了《反家暴法》,明確規定了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應該如何求助,向誰  求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什麼還是有那麼多的婦女飽受家暴的摧殘呢?是有關部門的不作為嗎?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大家是不是常常能聽到這樣兩句話“我都是為了孩子”“家醜不可外揚”。在這兩句話的影響下,有很多女人都對家暴忍氣吞聲根本不會想着報警。即使報警了,又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日常的家暴,往往不會對受害者造成很大的身體傷殘,不構成輕傷以上就入不了刑,頂多是對施暴者行政拘留,這對施暴者根本起不了警示作用。二是現實生活中,每當警方要給施暴者進行處分時,受害者往往又哭嚷着要求相關部門不要處分施暴者,受害者這種出爾反爾的行為讓執法者難以處理。

       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在遭遇家暴時被施暴者還是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啊。除了上述所説的報警,我們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法院受理後,最快24個小時以內就會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它可以使施暴者遠離你的生活,保護期長達六個月,而且在失效前還可以申請延長,是保護自己很好的手段。而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家暴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以家暴為由起訴離婚的,法院會判離的,但一定要記得留存家暴的證據。

當一個男人向一個女人揮起拳頭的那一刻,他就已然成為一頭野獸。在此要勸各位受害者逃離現場,及時脱身,畢竟家暴只有一次或者無數次。大家對此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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