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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建設、應用和管理,確保在線平台逐步完善、穩定運行併發揮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改革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建設、應用和管理,確保在線平台逐步完善、穩定運行併發揮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改革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線平台是指依託互聯網和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以下簡稱“政務外網”)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實現項目網上申報、並聯審批、信息公開、協同監管,不斷優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水平,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在線平台適用於各類項目建設實施全過程的審批、監管和服務,包括行政許可、政府內部審批、備案、評估評審、技術審查,項目實施情況監測,以及政策法規、規劃諮詢服務等。涉密項目及信息不得通過在線平台辦理和傳遞。

第四條 各級在線平台由互聯網入門網站和政務外網審批監管系統構成。互聯網入門網站是項目單位和社會公眾網上申報、查詢辦理情況的統一窗口,提供辦事指南、中介服務、政策信息等服務指引;審批監管系統是聯接各級政府部門相關信息系統開展並聯審批、電子監察、項目監管、數據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數據分析加強監測預測、風險預警,按照精細化管理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跡管理功能,增強透明度,對各個環節做到可檢查、可考核。

第二章 體系架構

第五條 在線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組成。中央平台負責管理由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審批、核准和備案的項目(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地方平台負責管理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審批、核准和備案的項目(以下簡稱“地方項目”)。

第六條 在線平台工作體系由綜合管理部門、應用管理部門、建設運維部門共同組成。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門是指統籌協調推進在線平台建設、應用、規範運行的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業務規則和標準規範並督促落實,開展績效管理。

中央平台綜合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履行地方平台綜合管理職責的相關單位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八條 應用管理部門是指履行各類項目審批和監管職能,並通過在線平台辦理和歸集信息的部門。負責制定相關內部工作規則,編制完善、及時公開辦事指南,包括審批依據、審批內容、受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監管要求、聯繫方式等;及時共享相關事項辦理信息;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建設完善本部門與審批監管相關的業務系統,指導協調本系統在線平台建設和運行工作;督促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台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撐協同監管。

應用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辦理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

第九條 建設運維部門是指在線平台建設、運行維護和數據管理的部門。負責建設與完善在線平台功能,滿足業務需要;制定運行維護細則、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護策略,確保在線平台安全穩定運行。

中央平台建設運維部門為國家信息中心。地方平台由地方政府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 項目代碼

第十條 各類項目實行統一代碼制度。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週期的唯一身份標識,一項一碼。項目代碼由在線平台生成,項目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彙集至項目代碼。

第十一條 編碼規則由中央平台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制定。項目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賦碼。

第十二條 項目已有非在線平台編碼的,要按照在線平台統一規則賦予項目代碼,並與原編碼進行對應。

項目延期或調整的,項目代碼保持不變;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審批、核准、備案的,應當重新賦碼。

第十三條 應用管理部門要推行項目代碼應用,審批文件、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應當同時標註項目代碼。應用管理部門辦理項目相關審批事項、下達資金等,要首先核驗項目代碼。

第四章 運行流程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在線申報,獲取項目代碼;各應用管理部門依責辦理,優化服務。各級在線平台要強化技術手段,支持有關業務實現全程網上辦理。項目單位在審批事項辦結後,要按要求及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一)項目申報。項目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通過相應的在線平台填報項目信息,獲取項目代碼。填報項目信息時,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在線平台所公開的辦事指南真實完整準確填報。在線平台應當根據辦事指南和項目申報信息等,向項目單位告知應辦事項,強化事前服務。項目單位憑項目代碼根據平台所示的辦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報材料。項目變更、中止,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台申請。

(二)項目受理。應用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受理審批事項申請,接收申報材料應當核驗項目代碼,對未通過項目代碼核驗的,不得受理並告知項目單位。應用管理部門受理後,在線平台開始計時。

(三)項目辦理。應用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事項,通過在線平台及時交換審批事項的收件、受理、辦理、辦結等信息,並告知項目單位。

(四)事項辦結。項目審批事項辦結後,應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結意見及相關審批文件的文號、標題等相關信息交換至在線平台。

(五)項目實施情況監測。項目審批事項辦結後,應用管理部門應定期監測項目實施情況,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整改。

事前告知項目單位的應辦事項全部辦結後,由在線平台生成辦結告知書並通知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 在線平台根據應用管理部門相關事項辦理時限要求,進行計時,並根據實際進度進行自動提示。不納入審批事項辦理時限的相關環節,在線平台根據應用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調整計時節點。

第十六條 應用管理部門在審批過程中需委託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事項及其委託辦理過程要納入在線平台運行,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在線平台支持各級各部門縱橫協同辦理項目審批事項。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換的項目及審批事項信息,應當及時在中央平台和省級地方平台之間交換。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等要及時通過在線平台向社會公開。項目單位可憑項目代碼查詢項目辦理過程及審批結果。

第十九條 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公共政務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相關信息系統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按照權限與在線平台開展數據共享與交換。與統計部門的數據共享和交換,應當符合政府統計法律制度。

第五章運行保障

第二十條 建設運維部門要建立健全配套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設置專職崗位和人員安排在線平台升級改造及運維所需經費,並列入本級建設運維單位的部門財政預算,保障在線平台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在線平台要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的有關要求。建設運維部門要實時監控在線平台運行情況,嚴格實行安全防護策略,完善數據備份、恢復和容災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在線平台要按照在線平台統一制定的數據接口規範和數據交換頻率進行對接和數據交換,當數據規範調整時,各級在線平台要按要求及時進行適應性調整。建設運維部門會同應用管理部門保證數據質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地方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完善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運行管理辦法及配套管理規則,共同加強管理,保證平穩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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