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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辦法

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辦法

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辦法

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辦法

為了加強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促進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三十一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促進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是指本市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珍貴遺產,包括龍江船廠遺址、浡泥國王墓、鄭和墓、洪保墓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和石刻。

第四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相關標準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工作的領導,發揮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國際和區域交流與合作,將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所在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周邊環境整治和展示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與管理工作相關區人民政府、部門和保護管理單位組成,指導、協調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工作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由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七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的日常監督工作。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旅遊資源的整合與開發,指導配套旅遊設施建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市容環境衞生監督管理,指導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亮化和配套市容環衞設施等建設。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歷史文化和史蹟保護知識納入中小學校本課程內容。

公安、環境保護、民族宗教事務、外事、科技、檔案等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工作。

第八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單位,配備專職人員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工作。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保養和保潔工作,組織實施相關修繕方案;

(二)負責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各類建設工程進行巡查,發現危害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安全的險情時,立即採取措施並向所在區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安全防範和保衞工作,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及保護記錄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專家庫,為海上絲綢之路史蹟規劃、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提供專業諮詢。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具有保護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損害或者破壞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行為。

鼓勵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組織及其成員參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知識宣傳和保護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社會基金,用於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劃定,同時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劃定後,應當依法設置標誌説明。標誌説明應當載明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名稱、保護級別、保護範圍、公佈機關、公佈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劃,載明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管理單位、保護管理措施等。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報批後公佈實施。

編制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經批准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請批准。

第十三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在編制過程中應當徵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劃的要求共同商定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或者其標誌説明上刻劃、塗污、張貼;

(二)擅自移動標誌説明和保護設施;

(三)擅自拓印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碑文;

(四)堆放垃圾或者存儲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危險物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及其環境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十五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活動的,應當保證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安全,並依法報批。

第十六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建(構)築物的,不得破壞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歷史風貌。建(構)築物的高度、風格和色調應當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對可能屬於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地下文物遺存區域,由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在劃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或者考古發掘。

第十八條 需要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進行保護性修繕的,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保護修繕方案進行論證,依法報批後由保護管理單位組織實施。承擔修繕工程的單位應當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

修繕不得改變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原狀。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名稱、標識、品牌文化的建設和傳播,推動其商標和域名註冊,做好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利用方案,結合海上絲綢之路史蹟自身特點,明確與其保護和發展相適應的利用方式和要求,發掘和合理利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歷史文化資源,通過文化展示、文化創意、旅遊服務等產業進行保護性利用。

第二十一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史蹟保護要求控制參觀範圍、參觀時間和參觀人數。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展示與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當與其整體環境、歷史氛圍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設立展示和傳播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文化的博物館、歷史陳列館等文化場館。

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相關的可移動文物可以通過單獨或者聯合舉辦展覽活動的方式進行展示。

第二十三條 文化、旅遊、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的宣傳工作,普及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知識。

第二十四條 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歷史和文化價值的調查和研究工作,傳承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及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不斷提高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及個人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研究與交流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監測預警系統,確定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監測項目、監測指標、預警方案以及工作方案,實時監測保存狀況、環境影響因素、遊客承載量等動態數據,設立預警等級。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根據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監測預警數據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保護情況做出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保護措施進行適當調整。

區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單位做好日常監測預警和系統維護工作,並建立相關日誌和檔案記錄。

第二十六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信息管理系統。充分利用文字、音像製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實現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檔案記錄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制定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方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八條 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並通報考核結果,具體考核辦法由市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上刻劃、塗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上張貼或者在標誌説明上刻劃、塗污、張貼的,由區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區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區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保護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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