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法規 >民商法類 >

物資部、國家計委關於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費的暫行規定

物資部、國家計委關於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費的暫行規定

物資部、國家計委關於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費的暫行規定

物資部、國家計委關於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費的暫行規定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是發展國民經濟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資。“六五”以來,我國煤炭工業發展較快,原煤產量由6.37億噸增加到9.79億噸,但仍不能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由於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浪費還很嚴重。

頒佈單位:物資部(已變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文       號:[1989]物燃字323號

頒佈時間:1989-09-22

實施時間:1989-09-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了進一步貫徹“開發與節約並重,近期把節能放在優先地位”的能源工業發展方針,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煤炭消費管理,合理使用煤炭資源,限制煤炭消費,作如下規定。

一、實行擇優供應,合理使用煤炭資源。

煤炭生產和供應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對重點發展和支持的產業,按照國家計劃和用户需要的煤炭品種、質量組織供應。燃料供應部門和直屬直供企業的主管部門,要根據企業的能源管理水平,耗煤情況進行分類排隊,本着擇優供應的原則,對那些產品質量好,消耗低、經濟效益高的企業,要優先供應;產品質量差,經濟效益不好,消耗高的企業,要減供甚至不供。並要幫助這些企業,採取積極措施,限期降耗。對工業鍋爐要推廣供應動力配煤,合理使用煤炭資源。

二、修訂煤炭消耗定額,憑證定量供應。

各級燃料供應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煤炭供應使用情況,本着先進合理、切實可行的原則,定期修訂(增訂)企業主要產品和鍋爐及窯爐的煤耗定額,送同級計委(計經委)、經委發佈實施。由當地燃料(煤炭、煤建)公司核發煤炭供應證,憑證定量供應。

三、嚴禁擅自擴大鍋爐容量。

凡新上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新增或改造鍋爐需要擴大蒸發量的,必須事先申請,經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燃料供應部門審核批准。對擅自擴大蒸發量的,不供應煤炭。

四、推廣節能型鍋爐、窯爐,限制生產和使用淘汰落後產品。

所有企業都要認真貫徹經機〔1986〕366號文,即《鼓勵推廣節能機電產品和停止生產淘汰落後產品的暫行規定》,加強科技開發,積極推廣使用節能型鍋爐、窯爐和淘汰落後產品,對在用的淘汰設備要限期改造,不改造的,要減少或不供應煤炭。企業報廢或更新淘汰下來的鍋爐,由物資部門回收處理,不得轉賣再用。違者除對設備就地沒收報廢外,並按規定對售購雙方處以罰款。

五、發展熱電聯產,限制凝汽式小火電建設。

各地區要認真貫徹國家計委《關於鼓勵發展小型熱電聯產和嚴格限制凝汽式小火電建設的若干規定》(計資源〔1989〕973號)的精神和各項具體要求,積極發展小型熱電聯產,嚴格限制凝汽式小火電建設,並防止以小熱電為名,而實質是以凝汽發電為主的小熱電。對現有小熱電要加以整頓,必須要以熱定電,發電煤耗大於400克/千瓦時的,要限制供煤。

對單機2.5萬千瓦及以下的火電機組,除有煤炭運不出來和電網送不到的邊遠缺電、無電地區及供熱機組外,應停止建設。對缺煤地區的已有小火電用煤應實行煤耗低的先供,煤耗高的少供或不供。在同一地區內大電廠處於缺煤減發時,小火電用煤應停供。

六、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分散供熱。

今後各地區、各部門在安排城市建設、生產建設的基建項目時,要首先考慮集中供熱或熱電聯產設施。在已有熱電聯供或集中供熱規劃區內,建設分散供熱鍋爐房的,計劃部門不得批准施工,燃料供應部門不得供應煤炭。對現有的分散供熱設施,各地區、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創造條件,分期分批進行改造,逐步實現集中供熱或熱電聯產。

七、非採暖地區除特殊情況外,不供應採暖用煤。

在非採暖地區,除某些特殊生產廠或車間、醫院、涉外賓館等,經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供採暖用煤外,其它一律不得供應採暖用煤。特殊需要也應嚴格掌握,範圍不能隨意擴大,供暖期不得提前或延長。

八、生活用煤必須實行定量供應。

生活用煤指城鎮居民炊事和採暖用煤,集體伙食、茶爐和取暖用煤,飲食和服務業用煤。燃料供應部門要調查研究,分別制定定額,頒發煤證、煤票,憑票證定量供應。使用煤氣,採暖地區室內有供暖設施的用户,原則上不供應煤炭。對從事飲食、服務業經營的集體或個體户,經有關部門審批,取得正式營業執照後,方可供應煤炭。

九、限制土法煉焦。

除有煤炭資源的地區,有改良型爐生產焦炭外,其他地區應嚴格限制土法煉焦。對現有土焦爐,要區別情況,逐步改造成小型半機械化、大中型機械化焦爐,以減少浪費和污染。

十、積極推廣型煤(蜂窩煤),限制原煤散燒。

各地區應認真貫徹六部(委)局聯合發的〔87〕國環字第018號文《關於發展民用型煤的暫行辦法》中的各項要求,制訂發展型煤的規劃,大力發展型煤。國家要求在“七五”期間實現型煤化的32個重點城市、旅遊城市、開放城市,要迅速採取切實措施,按期完成。到1991年,上述城市中未實現型煤化的,將不再增加民用煤指標。

十一、回收利用低熱值燃料。

有關部門應制訂優惠政策,鼓勵礦區大力開展煤矸石的綜合利用(如發電、供熱、制磚等)。嚴禁借利用煤矸石之名,將矸石軋碎摻入煤炭中作為商品煤發運,如經發現,要追究有關單位及領導人的經濟、刑事責任。各地燃料供應部門,要積極組織可燃爐渣回收利用。

十二、獎懲。

對降低消耗、節約煤炭有顯著成績的企業(單位)、個人,按財政部〔86〕財工字第17號文關於《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原材料、燃料節約獎試行辦法》給予獎勵。對超定額消耗煤炭的企業(單位),都要處以罰款或加價供煤,具體辦法仍按國家計委等六部、委、局(81)物燃字663號關於印發《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fagui/minshangfa/yngpz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