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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辦法

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辦法

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辦法

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辦法

為推動全國各設計單位和廣大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積極採用先進技術,少投入,多產出,努力做出大批質量優、水平高、效益好的優秀設計,特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建設部(已撤銷)

文       號:建設字第593號

頒佈時間:1990-11-22

實施時間:1990-11-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優秀工程設計獎的種類

第一條 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分為金質獎、銀質獎、銅質獎。

第二條 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分在各部門、各地區評選出的優秀工程設計項目的基礎上進行。

二、評選範圍

第三條 凡已竣工投產、驗收,並經一年以上(以每次評選截止報名日期為準)實踐檢驗的完整工業與民用工程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的設計(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符合優秀工程設計獎標準,均可參加評選。

第四條 單體構築物、設備、技術、規程、規範、計算機應用程序等,不參加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

第五條 中外合作設計的工程項目,只評選國內設計部分。

第六條 國外設計的工程項目,可由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其設計水平予以評價,其中設計技術水平確實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經濟效益十分顯著者,可以向建設部推薦,作為評價該工程項目的參考。但國外設計一律不參加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

第七條 援外建設項目的設計,不參加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

三、標準和條件

第八條 優秀工程設計不僅要符合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切合實際,安全適用,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好,而且應該達到經濟發達國家同類工程目前已普通採用的技術水平。優秀工程設計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標準:

1.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符合有關標準、規範及規定。

2.有多方案技術經濟分析、優化,在節省能源、資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顯效果。經過實踐檢驗,能較好滿足建設、生產和使用的要求,綜合經濟效益比已建成的同類型項目有明顯提高。

3.採用的工藝、主要設備、材料和結構,技術先進、選型合理、符合國情,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均達國內先進水平,並有新的突破,建築設計做到適用、經濟、美觀。

4.設計過程中推行了全面質量管理,認真開展了QC小組活動,採用了優秀工程設計應用軟件。設計文件的內容、深度 質量符合要求,能保證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申報金質獎的項目,要求各項主要指標達到國內最高水平,並達到或接近國際同期水平。

第九條 申報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原則上是近兩年內竣工投產的工程建設項目,個別因特殊原因漏報的項目,竣工投產期可延長為五年內(以評選當年向上推算)。

申報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只能申報一次。除因手續不齊全沒有進行評選而保留資格延至下屆參加評選的項目外(由評委會裁決),其它項目無論獲獎與否,不得重複申報。

四、評選步驟和申報辦法

第十條 各設計單位應充分發動羣眾,在本單位評選優秀設計項目的基礎上,將成效突出的工程設計項目,根據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期限,按設計單位隸屬關係上報,參加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設計評選。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申報參加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評選的優秀設計項目,由各部基建局(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計委、建設廳)歸口,嚴格對照各行業的優秀設計評選內容和標準進行審核,組織回訪調查,徵求建設、施工、環保、節能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取得同級財政(務)或有關部門對經濟效益的證明文件,進行綜合評議,評選出各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秀設計。然後,從中選出幾項在本部門、本地區名列前茅的優秀項目,由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參加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

第十二條 未經各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工程設計項目,不能直接參加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

第十三條 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參加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一律按本部門、本地區評選優秀設計的名次先後排列報送。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推薦各部在本地區建設的優秀設計項目;各部亦可推薦地方的優秀設計項目。但在推薦前,必須互相協商一致。各部、各地在推薦本部門、本地區的優秀設計時,部門的項目要徵求所在地的意見,地區的項目也要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參加優秀工程獎的項目,由建設部委託有關專業部門進行行業初評,列出初評名次,提交國家評審委員會審議。國家評審委員會將選擇部分工程設計項目,進行現場複查和檢驗。

第十六條 經國家評審委員會審定的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要簽署正式審定意見,由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委員會授予優秀工程設計獎章及證書。

第十七條 被評上優秀工程設計金質獎的項目,有資格參加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工程建設設計部分)的評選。但必須由設計單位按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有關辦法和規定另行申報。

第十八條 申報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須認真按有關要求填好相應的表格,取得必要的證明,提出推薦級別。凡資料不全者,按自動失去評選資格處理。

五、評選時間

第十九條 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各部和各地申報項目的材料,在評選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報優秀工程設計獎評委會辦公室,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六、評選費用和獎勵

第二十條 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主要是榮譽獎,由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委員會頒發獎章及證書。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評選的優秀設計項目的獎勵,由各地區、各部門自定。

第二十二條 申報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申報單位每項交申報費二百元。用於補助評選工作的開支。

第二十三條 對直接參加優秀設計項目的主要設計人員和工作成績突出的人員,除由所在單位給予表揚、獎勵外,並將成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凡申報項目,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獲獎後如發現與獲獎條件不符,應視情節輕重,降低獎勵級別,直至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

七、評審機構

第二十五條 評選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由建設部邀請有關部門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為了工作的連續性,評委會委員可連任二屆。如個別單位的人員有變更,該單位應及時寫出“變更委員報告”及“新委員推薦表”,報建設部設計管理司。

第二十六條 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審的各項具體事務工作,委託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設計評審委員會由各部和各地自行確定,將名單送建設部設計管理司,並選定一名負責具體事務工作的同志為聯絡員。

八、其它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計委、建設廳)可根據本辦法精神,制訂本部門和本地區的優秀設計評選辦法和本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的具體標準,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由建設部設計管理司負責解釋。

申報全國優秀設計時要求報送的具體內容:

1.推薦書(即表一)一份;(略)

2.項目申報表(即表二)每個項目一式三十份;(略)

3.優秀設計説明及附件一式三份。

4.為了能清楚地表達和介紹優秀設計,凡具備有關優秀設計項目的電影、錄相、幻燈片、照片、模型等,請報送時開列清單,以備需要時調用。

標籤: 設計獎 評選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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