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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

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

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

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創新,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或者成果轉化,提供出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等,並實現其市場價值的活動。

第三條 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當以市場為導向,堅持企業自主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協同技術創新,鼓勵社會資源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和服務,制定並落實激勵與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營造有利於企業技術創新的良好環境,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部門負責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戰略、規劃;市、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部門負責工業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和政策。

教育、財政、税務、工商、中小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第六條 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在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研發活動組織、成果轉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以下服務:

(一)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政策公佈、宣傳制度,依託入門網站等平台集中公開發布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有關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對創新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

(三)建立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諮詢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創新決策中的作用;

(四)組織開展與企業技術創新有關的業務培訓、諮詢診斷等活動,幫助企業提升創新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業技術創新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發展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技術評價、技術交易、創業孵化、檢驗檢測、質量認證、知識產權、品牌創建、標準制定及推廣、人才培訓、產學研信息對接諮詢、科技金融等服務;

(六)建立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信息資源向全社會開放的長效機制,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按照市場化方式共享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創新資源。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引導企業開展下列技術創新活動:

(一)加大研發投入力度,整合國內外技術創新資源,建立新型的研發創新體系;

(二)加強研究開發,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並實現成果產業化、市場化;

(三)加強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聯合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實施技術創新項目,創建技術創新團隊和機構,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四)主導制定或者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五)開展質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推廣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和模式;

(六)應用信息技術實現設計數字化、產品智能化、製造智慧化、管理網絡化和商務電子化;

(七)加強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同國內外高等學校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共建產學研基地或者實習實訓基地。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用於科技進步、創新創業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確定一定的比例用於鼓勵、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作用。

企業與技術創新有關的下列活動或者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助或者獎勵:

(一)開發、投產並經鑑定的新產品;

(二)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等國家級獎勵的專利;

(三)牽頭制定並獲批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和國家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在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其新購研發試驗關鍵設備等能力提升項目;

(五)為列入《重慶市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裝備產品投保;

(六)首購首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

(七)引進企業技術創新人才;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享受補助、獎勵的其他活動或者項目。

第十條 企業與技術創新有關的下列活動,涉及企業相關收入或者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税收優惠:

(一)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和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

(三)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者產品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費用;

(四)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的加速折舊額;

(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含職工崗位技術技能培訓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費用);

(七)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採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落實和完善政府採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採購力度。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融資支持力度,優先滿足國家和本市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的融資需求。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督查督導機制,建立政策執行評估體系和通報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推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依法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運用互聯網等工具搭建羣眾性創新活動平台,激發職工創新潛力和活力,為發揮職工知識、技術專長創造條件。

鼓勵企業加大職工教育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職工的技術培訓、繼續教育制度,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對研發人員建立單獨的晉升和考核體系,保障研發人員的經濟收入和權益;鼓勵企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研發人員,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形式予以激勵。

第十七條 企業對獲得的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財政專項資金應當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相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接受資金監管部門審查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準確地上報研發投入及各類創新成果相關情況的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 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追回其所得的專項資金,取消優惠待遇,並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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