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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工作條例

為充分發揮特邀諮詢員的作用,進一步拓寬聽取社情民意的溝通領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不斷促進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條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09]32號

頒佈時間:2009-05-31

實施時間:2009-05-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特邀諮詢員的作用,進一步拓寬聽取社情民意的溝通領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不斷促進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請的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司法改革等進行諮詢、提出建議的人員。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由政治、法學、哲學、歷史、經濟、社會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著名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

第四條 特邀諮詢員由最高人民法院聘任,每屆任期五年。

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一屆。連續聘任不超過兩屆。

第五條 特邀諮詢員的職責:

(一)對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諮詢意見;

(二)對人民法院制定重大工作決策、重要司法政策,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加強隊伍建設,起草司法解釋和重要工作報告等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三)對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和執行工作提出建議;

(四)反映或轉送人民羣眾對人民法院和審判人員在司法活動中不依法辦案、影響司法公正的意見。

第六條 特邀諮詢員履行職責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參加特邀諮詢員會議,參加調研活動,獨立發表諮詢意見;

(二)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調閲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有關材料;

(三)可以就某項諮詢工作的開展和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特邀諮詢員履行職責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不得以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身份從事與特邀諮詢員工作性質不相符的工作與活動;

(二)保守國家祕密和審判工作祕密。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召開一次特邀諮詢員工作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就具體專項工作可不定期邀請部分特邀諮詢員召開座談會徵詢意見。

特邀諮詢員可就涉及人民法院的具體工作隨時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為便於特邀諮詢員瞭解人民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為特邀諮詢員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材料,訂閲《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其他與特邀諮詢員工作相關的資料。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對特邀諮詢員的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並提供方便。

第十條 對特邀諮詢員提出的建議和改進意見,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辦理,並向提出建議和改進意見的特邀諮詢員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十一條 特邀諮詢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書面解聘申請的;

(二)因職務變動不宜繼續擔任特邀諮詢員的;

(三)其他不宜擔任特邀諮詢員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特邀諮詢員辦公室,設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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