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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看守所吃什麼有法定標準嗎?

醉駕看守所吃什麼有法定標準嗎?

醉駕看守所吃什麼有法定標準嗎?

一、醉駕看守所吃什麼有法定標準嗎?

醉駕看守所的法定標準是:羈押期間按照看守所提供的飯菜,是不用交納伙食費的。但如果當事人提出加菜等其他要求,則需要交納一定的伙食費。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衞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規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衞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

人犯給養費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商定。

第二十六條 人犯伙食要與幹警食堂分開,單獨設灶。應當在規定的標準內,力求調劑改善。食品要清潔衞生,開水要充分供給。伙食帳目每月結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國籍人犯,可視情適當提高伙食費標準。

三、看守所嫌犯所擁有的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我們知道醉駕的人員是需要進看守所的,在看守所期間的伙食問題以及日常生活問題及使用的生活用品問題都是有着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規定的。罪犯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是不需要繳納伙食費用的,但是如果特殊的其他要求,就需要按照標準補繳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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