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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是怎樣的

公安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作出處理的時候,需要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一個認定,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的處理。那麼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有哪些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於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怎麼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

交通違章行為在事故發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

1、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2、違反讓行規定的;

3、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4、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三、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作出是否受理決定。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民事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僅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

由於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結果關係着當事人實際需要承擔的賠償比例,因此要是對認定結果不服的話,則此時最好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復核,這樣可以對自身權利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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