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都有哪些呢?
- 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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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
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
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
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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