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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肇事棄車逃逸怎麼認定?

法律規定肇事棄車逃逸怎麼認定?

一、法律規定肇事棄車逃逸怎麼認定?

法律規定肇事棄車逃逸怎麼認定?

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具體如下: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二、責任認定的規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三、處罰力度的規定

1,一般來説,交通肇事時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但是依司法解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3,若構成犯罪,或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若積極賠償損失可能量刑時會得到從寬。

補充:若沒有逃跑,肯定不構成犯罪。現在只有儘量認錯了,處理好的話很有可能也不會被起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律規定在發生了事故之後雙方當事人一定要留下來進行處理劃分了責任之後才能進行離開,而對於在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會承擔法律的所有責任,我國也是出了相關的條例只要符合就會按照肇事逃逸的情形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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