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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什麼時候頒佈的?

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什麼時候頒佈的?

一、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什麼時候頒佈的?

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什麼時候頒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9 年 第 7 號

《關於修改〈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的決定》已於2009年5月2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五日

二、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作如下修改:

1、第六條修改為:水路運輸違章行為的處罰種類為(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四)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2、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十六條第二項。

刪除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中的“責令其停止營業”,刪除第六項中的“過期拒不補辦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十六條第七項修改為: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超越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第八項修改為:營運船舶超越核定範圍從事營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在核定經營範圍內從事旅客運輸,未經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開航線的,應作違章記錄,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的“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以不正當手段攬客、攬貨的,給予警告。

第十七條第五項修改為:違反國家禁運物資規定實施運輸的,給予警告,並沒收其非法收入。

刪除第十七條第六項。

4、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運輸服務管理行為的處罰:壟斷貨源,強行代辦服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5、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運輸票據管理規定,不使用有關部門統一規定的運輸票據的,給予警告。

第十九條第五項修改為:使用私印或者偽造票據的,收繳其票據,沒收其非法收入。

6、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視情節輕重”、“拒不補報或屢犯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7、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章的最後一條,內容為:水路運輸違章處罰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8、刪除第四章“處罰決定和執行”。

9、刪除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那麼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權益和行為,如果有企業在水路運輸的過程中出現了違規操作行為後,相關部門也是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的措施會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吊銷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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