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在什麼情況下進行墊付和追償
- 交通保險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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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險公司進行追償時需要滿足下面的條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
3、僅限於以下的法定的三種情形:
(1)駕駛人還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比如還在參加駕駛證資格考試。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4、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確定屬於保險公司可以追償的範圍後,追償的範圍還要受以下的限制:
1、受限於受害人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範圍。
2、限於保險公司實際賠償給受害人的範圍。
3、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的賠償,應限於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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