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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客體是什麼

著作權客體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著作權歸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客體,即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一般是指作品,具有獨創性,並能複製的智力成果。那麼,著作權的客體有哪些呢?客體的範圍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著作權客體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客體範圍

(一)著作權客體的定義與特徵

著作權客體,即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

特徵:

1、獨創性。也叫原創性,是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複製性。是能以某種物質複製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複製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製等。這裏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著作權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即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

(二)著作權客體的種類

1、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數字、符號等創作的作品。範圍極為廣泛,因其創作最普遍、數量最多、運用領域最廣,故世界各國一般將其列入第一類作品進行保護。

2、口述作品,亦稱口頭作品,指即興的演説、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純複製性的攝影作品(如翻拍文件、書刊等)因不具備獨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

二、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

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分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

(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1、違背一般法律原則的作品;

2、違背社會公德和社會倫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在我國,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只是其財產權利和發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但其他精神權利仍然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客體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標籤: 客體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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