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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著作權侵權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免責?

專利著作權侵權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免責?

一、專利著作權侵權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免責?

專利著作權侵權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免責?

專利著作權侵權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免責的;

在理解適用上述關於善意第三人的免責規定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善意第三人免責的行為範圍僅限於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但不包括製造和進口專利產品;

2、關於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則要求行為人系確實不知道即可,即使是行為人應當知道但事實上並不知道的,也可以援用該條免除賠償責任;

3、在適用該條時,雙方的舉證責任一般分配如下:首先原告專利權人應當證明所涉及的產品是專利產品且系未經其許可所生產和銷售的;此時,被告需證明該些產品有合法的來源,方可免除賠償責任,除非原告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告明知涉案產品系侵權產品仍進行銷售。

二、有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 ,專利著作權侵權如果涉及到第三人,那麼對於第三人也是會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第三人被認定為善意,而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進行使用,那麼是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但具體的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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