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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相機拍照著作權歸屬於誰?

利用公司相機拍照著作權歸屬於誰?

一、利用公司相機拍照著作權歸屬於誰?

利用公司相機拍照著作權歸屬於誰?

歸屬於公司,一般職務作品,是單位職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創作的文學、藝術類作品。工作任務,是指單位職工在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這類作品,著作權由作者(單位職工)享有。但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有權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內,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2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一)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二)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三)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

(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

二、職務作品的特徵是什麼?

(一)創作作品的公民與所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勞動或聘用關係;

(二)創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務,即屬於公民在該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工作任務有時是具體的,明確指示公民創作一部作品;有時是籠統的,由勞動合同、崗位責任制、聘用手續等作概括性規定。

職務作品的認定與公民創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時間沒有必然聯繫。

法人、其他組織並非自然人,其存續期間可短可長,無規律可循,自然不能適用以自然人生命為基礎的一般保護期限,不能採用存續期間加終止、變更後多少年的做法。只有採用作品首次發表後若干年的方法來確定職務作品的保護期限才較為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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