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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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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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