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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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代理人承擔以下義務:
(1)按時出庭,法律規定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所以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
(2)積極收取證據,在法庭上積極舉證的義務,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如果自訴人提不出有力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或者被裁定駁回,或者敗訴,所以訴訟代理人要承擔積極舉證的義務,對證據給予充分的重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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