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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數額標準

敲詐勒索罪的數額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滿足法律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就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敲詐勒索罪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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