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能否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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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能中止。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貪污犯罪只能是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因此,一般認為,犯罪既遂以後自動返還原物或者自動賠償損失的行為,如貪污犯貪污公款後又祕密退還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論處。其自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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