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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什麼

逮捕是什麼

逮捕是什麼
律師解析: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起來,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訴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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