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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如何認定

走私文物罪如何認定

走私文物罪認定有兩個方面:
(1)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為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為,也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
(2)看行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如果行為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並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為其行為是一般走私行為,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文物罪。
因此,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文物而走私的行為構成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如何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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