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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處的條件是什麼

定罪免處的條件是什麼

定罪免處的意思是,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予以免除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因此定罪免處的條件必須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果構不成犯罪就談不上定罪免處的問題。
(二)犯罪情節輕微,這是定罪免處本質條件,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小,其本身的惡性小,可以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採取定罪免處,更能體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刑事處罰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定罪免處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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