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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未遂的認定標準

詐騙未遂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規定,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如果情節嚴重,會比照詐騙罪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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