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傳喚明確説明要住一晚上 強制措施律師解答 關注:8.31K次 根據《刑訴法》第117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標籤: 強制措施 檢察院 刑事辯護 傳喚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bianhu/cuoshijieda/ex4x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