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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多久宣判

開庭後多久宣判

刑事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開庭後多久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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