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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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迴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二、實際運用
在許多案件當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違背此規定的,可以依法提出迴避的申請。
審判迴避制度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
在審判案件時,為了維護和保證司法的公正性,確保案件能夠獲得公正的審判,如果在審理案件中審判人員與案件的訴訟當事人是親屬關係,或者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情況時,審判人員也是需要進行迴避的,同時司法部門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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