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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不存在加不加刑的説法,刑事案件有上訴不加刑的制度。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案件適用民訴法,刑事案件適用刑訴法;

2、起訴的主體不同,民事案件的起訴主體一般是自然人,刑事案件的起訴主體是檢察院;

3、後果不同。民事案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案件承擔刑事責任。

三、刑事案件上訴後二審的審理結果有哪些?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民事案件上訴後二審結果有哪些?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中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對於原告來講只有敗訴或者勝訴兩種結果,即便原告勝訴,被告也不會被判刑。涉嫌刑事犯罪的,才要承擔刑事責任,正常情況下,上訴肯定不會被加重量刑,刑事案件上訴的結果可能是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改判一般也是減輕量刑,或者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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