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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轉賬記錄算賭博證據嗎?

有轉賬記錄算賭博證據嗎?

有轉賬記錄算賭博證據嗎?

一、有轉賬記錄算賭博證據嗎?

有轉賬記錄算賭博證據,賭博的證據主要有:賭具、賭資(籌 碼)、證人證言等等。

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聚眾賭博情況有哪些?

“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賭博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賭博罪,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由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偵查,然後在這個過程當中需要提交證據。收集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還有就是相關的實物的證據,轉賬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

標籤: 轉賬 賭博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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