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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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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9日,原告(反訴被告)中化*東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中化*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曼得鈴船*有限公司(下稱曼*鈴公司)簽訂租船合同,約定曼*鈴公司指派所屬“豐-華”輪於6月2日至4日承運中化*司所屬1150噸聚乙烯和聚丙烯從韓國蔚山港至莆田秀嶼港,承租人保證在裝卸港提供安全港口和一個安全泊位;裝卸率爲儘量速遣;運費在簽發提單後三個工作日內或最遲於開艙卸貨前付清;由於貨物檔案或相關手續或運費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應支付日1,300美元;合同還對其它事項作了約定,並約定合同未明條款參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簽訂後,“豐-華”如期抵港受載,6月6日開航,10日抵莆田秀嶼港引航錨地。

5月31日,韓國政府宣佈自次日起對中國大蒜進口實行保障措施,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6月7日發出緊急通知,暫停進口原產於韓國的手持無線電話機和聚乙烯。6月10日“豐-華”輪抵達秀嶼港後被禁止進港或開往國內其它港口卸貨。“豐-華”輪被迫在秀嶼港引航錨地等待。海關總署貿易管制處於6月21日通知福州海關,同意中化*司進口的聚乙烯暫存入保稅區,但不得存入保稅庫,並要求在新的規定下達前不得爲該批貨物辦理出區手續。

6月22日,中化*司決定將卸貨港改爲馬尾港,並要求曼*鈴公司按其要求對提單作出相應修改以及電放貨物。次日曼*鈴公司覆函稱在未收到銀行擔保前,不予電放貨物。6月23日,“豐-華”輪抵達福州馬尾港並遞交裝卸作業準備就緒通知書,但因福州海關仍未放行該批貨物,故仍無法進港卸貨。6月26日,福州海關批准該批貨物進關。次日“豐-華”輪開始卸貨,28日卸貨完畢。“豐-華”輪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間,共產生港務費、理貨費等合計46,669.53元。

7月12日,中化*司再次曼*鈴公司要求修改艙單,並聲明不追究後果,未果。7月14日,中化*司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豐-華”輪。該院裁定準許。當日,曼*鈴公司向該院提供40萬元現金擔保後與中化*司達成意向,曼*鈴公司按中化*司的要求修改艙單直至福州海關認爲艙單與提單相符爲止,由此產生的責任曼*鈴公司不予承擔。當日船舶獲釋。

中化*司進口的1150噸貨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費爲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司分別以6,666.666667元/噸、6,581.196581元/噸、6,495.726496元/噸的價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別以5,581.196581元/噸和5,555.555556元/噸兩種價格售出部份聚丙烯;7月13日,則以5,358.974359元/噸售出部份聚丙烯。

此前,曼*鈴公司於6月1日與福州信*船務有限公司(下稱信昌*司)簽訂租約,約定曼*鈴公司爲其承運一批貨物從泉州港至日本NIIGATA或TOMAKOMAI,受載期爲6月10日至14日。曼*鈴公司因“豐-華”輪先後滯留秀嶼港和福州港而無法履行與信昌*司的租約,遭到信昌*司索賠。後曼*鈴公司向該司支付10萬元,但匯款憑證上記載的“匯款用途”爲“代理費’.

中化*司訴請法院判令曼*鈴公司賠償因艙單製作有誤所致遲延報關造成的市價下跌損失、額外支出的堆存費損失等。福步外貿論壇是中國最大的專業外貿論壇,致力於打造全球最具人氣、最實用的外貿社區。

曼*鈴公司反訴請求判令中化*司賠償因延遲卸貨造成的下一租約違約金損失、改港船舶成本損失以及支付延滯費等。

〖一審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廈門海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由中化*司支付給曼*鈴公司8萬元作爲最終和全部賠償,本訴與反訴案件受理費各自承擔。

標籤: 租船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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