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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構成要件

放火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放火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爲。放火的行爲方式,可以是作爲,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爲,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爲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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