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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

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爲人的撞騙行爲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爲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羣衆以爲這些不法行爲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爲,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爲。

1、行爲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爲。

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幹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幹部,普通國家幹部冒充進階職務的國家幹部等。如果行爲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幹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採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爲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爲,即行爲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所謂招搖撞騙,通俗地講就是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爲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爲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爲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並存在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壞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爲人既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爲人既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爲,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手段的,即兩行爲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繫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爲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是爲了騙取 "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範圍內,如果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姦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種更爲嚴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係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姦罪等論處。如果不只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於虛榮心的,單純爲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爲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標籤: 要件 招搖撞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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