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構成要件
- 擾亂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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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行爲上多次。多次應當指三次或以上,偶爾的擾亂行爲不構成本罪;
二是受到過行政處罰。因多次擾亂行爲受到過行政處罰仍不改正;
三是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至於擾亂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可以是聚衆行爲,也可以是個人行爲,但不管其手段行爲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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