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立案標準
-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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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僞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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