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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用地審覈程序是什麼

外資企業用地審覈程序是什麼

一、許可依據:

外資企業用地審覈程序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

二、收費依據和標準:

1、北京市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修改)

2、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於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74號)

根據《北京市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由地稅部門負責收費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一)受理

受理部門:業務受理中心、土地利用處

條件:

1、依法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外資項目,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其他外資項目,主要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該批准有效期限內的項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場地,從事工業、農業、種植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等生產型項目,可按繳納土地使用費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北京市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第二、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以上檔案中未明確具體條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條件操作)。

2、外資企業用地範圍內房屋、土地權屬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3、外資項目取得計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審批、覈准或備案等批准檔案。

4、外資企業取得外經貿部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外資企業的批准檔案。

5、外資企業取得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批准證書。

三、申請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申請書,填寫《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審批表》。申請內容包括外資企業投資情況、申請用地位置、面積、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請用地理由;

2、用地範圍內房屋、土地權屬來源情況說明及證明檔案;

3、計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審批、覈准或備案等批准檔案;

4、外經貿部主管部門核發成立外資企業的批准檔案;

5、外資企業章程;

6、外資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批准證書;

7、對補辦用地手續的外資企業,需提交已繳納土地使用費情況的相關憑據。

本崗位責任人:業務受理中心、本處經辦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權限:

業務受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透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主辦處室。

主辦處室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處室印章的書面憑證轉業務受理中心;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業務受理中心。

主辦處室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爲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受理中心應在受理當場或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查

標準:同受理條件

本崗位責任人:本處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標準對申報材料及內容進行審查。

符合審查標準的,對外資項目用地進行現場覈實,並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於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74號),根據地塊的用途及位置確定外資企業用地的土地類別和土地等級,覈定土地使用費標準,填寫《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覈算表》,並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查意見,填寫《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申請審批表》,擬訂《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文字,將審查意見和申辦材料轉審覈人員。

不符合審查標準的,終止審查,在審批流程表上籤署審查意見和理由,報處領導審覈、局領導審定。

依法需要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時限:10個工作日

(三)審覈

標準:同受理條件。

本崗位責任人:本處處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標準對審查意見及內容進行審覈。

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覈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申請審批表》上填寫審覈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與經辦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覈意見和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退經辦人員處理。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審定

標準:同受理條件。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長。

崗位責任及權限:

按標準對審覈意見進行審定。

同意審覈意見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覈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申請審批表》上填寫審定意見,交還經辦人員。

不同意審覈意見的,應與審覈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和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退經辦人員處理。

時限:6個工作日

(五)土地權屬部門審覈與合同簽訂

時限:不計時

(六)告知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並通知交費;

2、申請人按規定簽定合同、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四)留存歸檔的審批檔案材料齊全、規範。

本崗位責任人:本處經辦人員及受理中心。

五、崗位責任及權限:

1、經辦人按照工作標準告知,制發許可檔案。

(1)准予許可的,報請局長(或授權主管局長)與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定《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

合同簽定後,經辦人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將有關文書、證件送交受理中心,製作《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通知書》,送權屬部門進行土地登記。並將《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轉送地稅部門。

(2)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局章,轉受理中心。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2、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標準進行通知、送達。

受理中心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通知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

申請人憑《材料接收單》和繳費憑據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透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予以公示。

3、待土地面積實測後,如用地面積發生變化,簽定《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合同》補充協議。(該項內容不計時)

時限: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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