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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有哪些?

新版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有哪些?

衆所周知,在實際的土地使用過程當中,爲了體現土地的使用價值,同時也是爲了預防非法分子對於土地的使用。我國對於土地的使用來說規定了明確的稅收要求。對於納稅人也有着一定的範圍劃分。對於新版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有哪些該問題在本文中就進行了分析解答。

新版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有哪些?

新版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有哪些?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爲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爲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徵稅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個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關於新版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有哪些該問題來說需要與實際的內容相結合。一般情況下來說,對於土地的納稅人來說主體主要是土地的使用者,一般都爲個人納稅。除此之外也有一些企業或是個體商戶對於土地進行使用,這些土地的使用同樣需要進行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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