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多久可以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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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履行期限屆滿兩年。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爲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爲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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