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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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要根據案情具體來確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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