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看守所到監獄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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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將判決書送達羈押場所的一個月內,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實踐中,罪犯必須在監獄集訓點集訓兩個月左右由省監獄管理局進行分配,正式下隊後監獄在五日內通知家屬。
《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監獄法》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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