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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觀專利的表現

侵犯外觀專利的表現

對於外觀設計侵權判斷的標準問題,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照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爲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照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司法解釋中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同時,該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也就是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綜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知道,判斷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成立應看3個要件:
第一是外觀設計專利權經合法授權並有效;
第二是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了專利;
第三是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採用了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設計。

侵犯外觀專利的表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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