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顯著特性的商標有哪些
- 商標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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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標誌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得作爲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爲商標註冊。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爲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也不具有顯著特徵。
《商標法》第十一條
《商標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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