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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條例17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17

2008年我國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使政府公開資訊變的有法可依。一個政府只有對自己的公民保證公開透明的資訊,才能更好地爲人民服務。我們知道這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一共有38個條文,一口氣學完是不可能的。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學習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17---21條的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17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爲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以上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條例17---21條的內容了,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完全理解了小編在這裏簡單的總結一下:在17條講了不同的政府資訊由誰公開,18條講了各個資訊公開的時間,19條講了指南,20條講了申請書的內容,21條則講了政府如何進行答覆。

標籤: 條例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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