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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農村土地確權糾紛的原則

解決農村土地確權糾紛的原則

解決農村土地確權糾紛的原則:
(1)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的原則;
(2)現有利益保護的原則;
(3)訴訟解決以行政處理爲前置的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解決農村土地確權糾紛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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