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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馬鞍山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我們一般所瞭解的拆遷都是針對農村等私人住宅因道路規劃等原因被拆遷,而企業拆遷往往瞭解的不多。不同於私人拆遷賠償,企業的拆遷賠償項目一般分爲四各部分,即房產價值、設備設施、停產停業和搬遷獎勵的賠償。不同地區的賠償標準也會因政策而有差異。那麼馬鞍山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馬鞍山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馬鞍山市企業拆遷賠償標準

企業拆遷賠償項目主要是四塊:

1、房產價值賠償;

2、設備設施賠償;

3、停產停業賠償.

4、搬遷獎勵補償.

房產價值賠償方面主要由房產和土地使用性質決定;企業房產用途一般是工業廠房和倉庫,但也有部分住宅和辦公房,具體以房產證登記爲準;土地使用性質也一般是工業用地.所以房產價值基本比較固定,對此彈性空間不大.基本以拆遷部門指定的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爲參考值.

設備設施賠償方面爭議.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1、政府拆遷政策和一般操作規程對此項目是適當賠償,而不是充分賠償;

2、沒有中介機構能夠進行專業評估,無法出具評估報告;

3、被拆遷方無法提供大量詳細的損失資料;所以雖然現在已有拆遷單位委託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此項目評估,但評估價值與企業實際損失差距較大.

停產停業賠償方面在國內處理上有不同標準.有些省份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沒有賠償.屬於可以協商部分.

搬遷獎勵賠償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

無形資產的賠償爭議是的,一般在實踐操作中比較困難.理論上是存在的,但舉證和認可有比較大的難度,基本上是透過上述四塊賠償的充分賠償來補充.

二、住房拆遷中關於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不再執行,一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調換,互不支付差價。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根據申請可增購10平方米,獨生子女戶可再增購10平方米,增購面積購房款按建安成本價支付。

被搬遷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於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住房應安置面積;高於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搬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搬遷人。1人戶應對應調換安置A戶型房,戶型內超產權調換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執行。經申請批准後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超A戶型面積部分一律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被搬遷戶家庭應予住房安置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根據應安置面積(含增購面積)可在安置房戶型中等面積調換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實施細則》中有關准予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規定不再執行。

三、馬鞍山市國有和集體所有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集體所有的林地徵收時按《補償標準》劃定的區片範圍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劃分及分配辦法仍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林場林地參照集體林地區片徵地補償標準執行,林場周邊有多個區片的,按周邊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補償費的分配由國有林場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林木補償費補償方式和標準。有林權證的集體林場和國有林場上的林木補償費標準,由用地單位和被徵地單位協議確定,調整爲進入主伐期有蓄積量的3300元/畝,無蓄積幼齡林、新造林的2800元/畝。

用地單位按2600元/平方米計算被搬遷人住房應安置面積建設成本並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經允許增購安置房面積的,增購面積部分的建設成本與建安成本的價格差額,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安置房配建的商業用房銷售淨收益經審計後上繳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用於安置房建設資金平衡。

2012年度安置房建安成本價執行標準爲208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格執行標準爲4300元/平方米。

2012年以後的安置房建安成本、建設成本以及超面積價格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物價、房屋徵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市政府批准後於每年2月底前發佈。

本補充規定施行前公佈的有關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規定爲準。

(以上標準僅供參考,具體以政府發佈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爲準)

關於馬鞍山企業拆遷補償標準,馬鞍山市對於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的計算方式也已經確定。企業用地屬於非住宅用地,所以補償標準難以統一,一般都會經過與當時人進行協商或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相應的對於被拆遷方也會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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