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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款該給誰?對承租人和使用人的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公房拆遷

補償款該給誰?對承租人和使用人的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公房拆遷

公房,是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

公房拆遷,補償款該給誰?對承租人和使用人的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早期承租的公房,大多數都面臨拆遷的問題。由於最初承租公房的那一輩人有些已經離世,所以當這類房屋遇到拆遷時,補償款是誰,承租人是誰,能不能繼承等問題就凸顯出來了,造成了親人們之間的矛盾,甚至因爲"它"對簿公堂。

補償款給誰,主要看誰是承租人。

根據各省、市關於國有土地上徵收的相關規定,公房的承租人作爲公房使用人在徵收中是可以得到相應補償的。所以公房拆遷如何確定承租人也就是補償權利人就很重要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原承租人健在,並且在徵收時一直未變更過公房承租人姓名,那麼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因此,作爲權利人徵收補償給予其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2、原承租人在徵收前已經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還一直由其家人或親人居住,而且也已經變更了承租人姓名,那麼此時的承租人自然是變更後的承租人,且拆遷補償款也歸其有。依據北京市有關變更承租人的規定和原單位的規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遷後符合一定條件才允許承租人變更,變更以後的承租人自然是權利的享有者。

3、原承租人死後或者生前外遷後未依法變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基於種種原因並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還是原承租人的名義。那麼,此時因承租人的死亡導致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資格喪失。

但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可以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從而享有事實上的承租人資格。

承租人變更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如何進行變更?

以下情形不能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成套獨用住房變爲成套夥用住房的;

(六)申請人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變更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後繼續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

(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

(四)依據以上條件都無法確定新的承租人的,產權人可以依法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原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經公證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協議書;

(七)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同意過戶協議書(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僅有一人的,提交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請過戶的,提交兄弟姐妹關係公證書、具結書和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的公告。

公房作爲國家財產,不能作爲私人財產被繼承

最後要提醒大家的是,公房作爲國家財產,不能作爲私人財產被繼承。

許多人認爲公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公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因此依法不能繼承。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來繼承。只能透過變更承租人的方式,轉由有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繼續承租。

所以,在遇到公房拆遷的時候,應該首先判定自己是否是公房的承租人,不要盲目的去想要分割補償款,親人畢竟是自己最後的港灣,一定不要出現對簿公堂導致家庭破碎的結局。

同時,如果公房拆遷補償確實不合理,那麼我們也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好了,以上就是愛土拆遷律師團爲大家整理的公房拆遷知識以及承租人獲得補償的情形分析,以及如何申請公租房的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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