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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徵收哪些不動產?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徵收哪些不動產?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哪些不動產?

一、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哪些不動產?

土地徵收公共利益包括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爲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土地徵收流程是什麼

1、徵地情況告知

在徵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徵地告知書》並公告或者直接發佈《擬徵地公告》,將擬徵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2、徵地調查確認

在徵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調查覈實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農戶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蓋章和簽字予以確認。

3、函告徵地情況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戶確認的擬徵地的權屬、種類、面積和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等情況函告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時確定被徵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並函告同級國土資源局。

4、徵地聽證告知

在徵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將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被徵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等內容,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並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告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被徵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張貼並告知被徵地農民。

5、組織徵地聽證

在徵地報批前,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涉及社會保障有關事項的,邀請勞動保障部門參加。舉行聽證的,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全面準確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確有必要的,應當對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願放棄聽證的,應當填寫《聽證送達回執》。

三、國有出讓土地可以徵收嗎

原則上是不可以提前收回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給予一定的補償。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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