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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皈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污染土地皈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誰造成了土地的污染,那麼誰就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

污染土地皈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環境污染責任作爲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爲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環境污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我國現行環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環境污染損害一般具有長期性、持續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而且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過程具有複雜性,有的環境污染損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學、生物、地理和醫學等專業知識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識,而且,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正因爲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導致環境污染的因果關係十分複雜。

因此,發生環境污染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至今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是因爲環境污染造成了土地污染,那麼誰造成了污染,誰就是侵權責任的承擔人,因爲在環境污染這類問題當中,誰是環境污染的主體那麼誰就需要在一個環境污染的公訴案件中,進行責任的舉證倒置,如果無法證明不是自己造成的污染,那麼他就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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