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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即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受益人返還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爲善意,即不知情,其返還利益的範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爲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
2、受益人爲惡意,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爲善意,之後爲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範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爲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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