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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的不良社會效果

債權憑證的不良社會效果

債權憑證制度的出臺曾經被認爲是醫治“執行難”的一劑良方,但是由於它存在本質上的缺陷,所以也可能回個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那麼債權憑證的不良社會效果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債權憑證的不良社會效果

債權憑證的不良社會效果:

(1)債權憑證沒有改變人們對法院出具“法律白條”的認識。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裏,廣大民衆甚至許多法官都認爲法院對執行案件中止執行是法院向當事人開具“法律白條”。各地法院逐漸以債權憑證代替執行中止,案件大量終結執行。法院系統內部特別是法院領導逐步形成債權憑證是解決“執行難”良方的意識。但反觀廣大民衆,由於人們注重的是執行結果,而非執行措施,不管法律文書名稱叫債權憑證還是執行中止裁定書,人們都不會改變法院依然在開具“法律白條”的看法。同時由於法律文書名稱的隨意變化,更給當事人一種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覺。影響法院形象和司法權威。

(2)債權憑證的實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根據民訴法第234條的規定中止執行必須查明的事實是如下之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同意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有理由的異議;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受權義;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官查清該事實之一後進行合議、製作中止合議筆錄和中止執行裁定書,最後歸檔。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向法院登記或立案手續。與此相比較,債權憑證的辦理一點也不簡便。執行中止上述手續在辦理債權憑證時一樣也不能少,同時發放債權憑證還要做筆錄、製作終結裁定、填寫內容繁雜的債權憑證。在製作債權憑證前又常要通知申請執行人覈對債權數額。工作量比執行中止大大增加。

(3)債權憑證的實施增加訴訟成本。首先法院發放的債權憑證要便於攜帶、儲存,由此增加法院製作債權憑證的工本費。有些法院以該工本費系執行的實際費用向當事人收取,將費用轉嫁給申請執行人承擔,在權利未實現時又增加一項費用,對申請執行人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其次,由於債權憑證只能發一份由權利人自己保管,這無疑增加當事人保管債權憑證的精力與負擔。第三,如果債權憑證遺失或毀損,權利人又要申請公告註銷,增加當事人的公告費用與時間。甚至可能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喪失。影響當事人權益的實現。

但主張並積極鼓吹債權憑證的人認爲,債權憑證雖然存在弊端,但優點亦明顯,主要表現在四點:第一、債權憑證的實施對執行案件可以裁定終結執行,減少法院積案,減輕法院的社會壓力。第二、債權憑證的實施可以使債權人承擔風險,是責任的迴歸。第三、債權憑證的實施可以避免債務人逃避執行,迫使債務人儘早主動履行。第四、當事人依債權憑證申請執行時無需辦理立案手續,方便當事人。

綜上,債權憑證的不良社會效果主要有:債權憑證沒有改變人們對法院出具“法律白條”的認識;債權憑證的實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債權憑證的實施增加訴訟成本。希望以上由本站小編整理的債權憑證的知識能夠幫助到您。


標籤: 憑證 債權 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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